
新加坡作為一個全球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,數據保護合規性已經成為企業日常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。自2012年《個人數據保護法》(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,PDPA)頒布以來,新加坡政府在加強個人數據隱私保護方面不遺餘力,確保數據處理的過程既透明又安全。
《個人數據保護法》概述
PDPA的出台,對企業如何處理個人數據提出了明確的要求。它不僅規範了個人數據的收集、使用、披露和儲存,還賦予了個人對其數據的控制權,包括同意機制、訪問權和更正權等。隨著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,新加坡對PDPA進行了多次修訂,以提升數據隱私保護的標準。

2020年11月,新加坡對PDPA的修訂版正式生效,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。這次修訂的一個重要亮點是引入了強制性數據泄露通知制度。根據這一制度,一旦組織發生數據泄露事件,它們必須及時通知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(PDPC)以及受影響的個人。此外,企業還需定期審視其數據保護政策和程序,確保其持續符合法律要求。
到了2024年,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再次強調了企業任命數據保護官(DPO)的重要性。根據《2012年個人數據保護法》(PDPA) (2024年8月22日修訂)第11(3)條和11(5)條的規定,在新加坡設立的經營組織必須指定一名或多名數據保護官,並向公眾公開他們的業務聯繫信息。PDPC還鼓勵企業在2024年9月30日前通過ACRA Bizfile+網站提交公司DPO的相關信息。
《個人數據保護法》適用範圍及義務
個人數據的定義:個人數據是指能夠直接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出某個自然人的數據。
PDPA的目標:PDPA旨在保護個人數據免遭濫用,同時承認組織出於合法、合理目的收集、使用或披露個人數據的必要性。通過規範個人數據流動,PDPA還旨在增強新加坡作為企業信賴中心的地位。

PDPA的適用範圍:PDPA適用於以電子和非電子格式存儲的個人數據,但通常不適用於個人或家庭用途、組織雇員、公共機構以及商業聯繫信息。
數據保護義務:組織開展與個人數據相關的活動時,必須遵守以下義務:
問責義務:組織需制定和實施數據保護政策,傳達給員工,並任命DPO,向公眾提供業務聯繫信息。
通知義務:告知個人收集、使用或披露其個人數據的目的。
同意義務:僅收集、使用或披露經個人同意的數據,並允許個人撤回同意。
目的限制義務:收集、使用或披露個人數據僅限於已同意的適當目的。
準確性義務:確保收集的個人數據準確完整。
保護義務:採取合理安全措施保護個人數據。
保留限制義務:不再需要時停止保留或以適當方式處理個人數據。
轉讓限制義務:依法將個人信息轉移到其他國家,確保保護標準相當。
訪問和更正義務:應個人要求提供數據訪問權限,並更正錯誤或遺漏。
數據泄露通知義務:發生數據泄露時,及時通知PDPC和受影響的個人。
數據可移植性義務:根據個人要求,將數據傳輸給其他組織。
新加坡的PDPA不僅為企業設定了數據保護的框架,也為個人提供了對其個人數據的控制權。這一法規的實施,有助於建立和維護個人對管理其數據的組織的信任,同時促進新加坡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可持續發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