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(新加坡讯)男子32万元卖组屋后,与买家签好协议延迟三个月再交屋,未料买家反口,催促即刻搬走。
新屋主则说,因旧家的买主急于入住,不得不搬迁,才提早终止协议。
涉事单位位于麦波申巴南路第22座,是一间三房式组屋。前屋主陈义堂(43岁,送货员)受访时说,该单位是父亲留下的资产,他申请的预购组屋今年竣工,因此他去年11月登广告售旧屋。
他说,买家拉西德在11月中旬看房后,同月29日签下住宅选购权书,并先后缴付3000元订金。
他强调,“看房时我已清楚说明,需要延迟交屋三个月,买家也答应,并在协议上签字,我才同意卖给他。”

陈义堂申诉买家出尔反尔,事后单方面通知建屋局撤销原本协议好的延迟交屋安排。
《新明日报》报导,陈义堂说,买卖交易于今年3月28日正式完成,不料买家数日后反口,不仅质问他何时搬走,还单方面通知建屋局撤销原本协议好的延迟交屋安排。
“我告诉他,我们的协议是6月27日搬,只会提早,不会延迟。他否认签过协议,还删除我们之间的对话记录。如果真没签协议,他又怎会去建屋局撤销申请?”
根据建屋局网站,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,卖家可在完成交易后延迟交屋,期限为三个月。若延迟交屋提前结束,买家可通知建屋局。
网站也建议双方签订纸质协议,同时注明延迟交屋的赔偿事宜。
YEO MARINI律所的杨微扬律师受访时说,双方签订合约后,若卖家没有违背合约,而买家却要求对方提前搬离,那属于违约行为。
杨微扬说,卖家应立即通知建屋局,也有权追究买家违约,或进行驱逐等而造成卖家必须另寻住处的损失。
此外,买家虽是单位持有者,但也可能在延迟交屋的期限内,涉及擅闯罪名,因为合约注明卖家是有关单位的居住者。
博纳产业房屋经纪郑原祯说,若合约中清楚写明违约方所需赔付的数额,那能免去诸多问题,方便处理后续纠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