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(新加坡訊)男子32萬元賣組屋後,與買家簽好協議延遲三個月再交屋,未料買家反口,催促即刻搬走。
新屋主則說,因舊家的買主急於入住,不得不搬遷,才提早終止協議。
涉事單位位於麥波申巴南路第22座,是一間三房式組屋。前屋主陳義堂(43歲,送貨員)受訪時說,該單位是父親留下的資產,他申請的預購組屋今年竣工,因此他去年11月登廣告售舊屋。
他說,買家拉西德在11月中旬看房後,同月29日簽下住宅選購權書,並先後繳付3000元訂金。
他強調,「看房時我已清楚說明,需要延遲交屋三個月,買家也答應,並在協議上簽字,我才同意賣給他。」

陳義堂申訴買家出爾反爾,事後單方面通知建屋局撤銷原本協議好的延遲交屋安排。
《新明日報》報導,陳義堂說,買賣交易於今年3月28日正式完成,不料買家數日後反口,不僅質問他何時搬走,還單方面通知建屋局撤銷原本協議好的延遲交屋安排。
「我告訴他,我們的協議是6月27日搬,只會提早,不會延遲。他否認簽過協議,還刪除我們之間的對話記錄。如果真沒簽協議,他又怎會去建屋局撤銷申請?」
根據建屋局網站,在買賣雙方同意的情況下,賣家可在完成交易後延遲交屋,期限為三個月。若延遲交屋提前結束,買家可通知建屋局。
網站也建議雙方簽訂紙質協議,同時註明延遲交屋的賠償事宜。
YEO MARINI律所的楊微揚律師受訪時說,雙方簽訂合約後,若賣家沒有違背合約,而買家卻要求對方提前搬離,那屬於違約行為。
楊微揚說,賣家應立即通知建屋局,也有權追究買家違約,或進行驅逐等而造成賣家必須另尋住處的損失。
此外,買家雖是單位持有者,但也可能在延遲交屋的期限內,涉及擅闖罪名,因為合約註明賣家是有關單位的居住者。
博納產業房屋經紀鄭原禎說,若合約中清楚寫明違約方所需賠付的數額,那能免去諸多問題,方便處理後續糾紛。